(2017)川180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莉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莉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048号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386号。法定代表人:敖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以华,四川同兴(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莉蝶,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简称惠民银行)与被告王莉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莉蝶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莉蝶归还借款本金197,579.61元、截止2017年3月30日的利息19,263.87元、罚息24,932.03元,以及直至本息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王莉蝶承担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垫付的实现本按债权的费用律师费7,000元;3.判令王莉蝶支付违约金10,000元;4.确认惠民银行对王莉蝶抵押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健康路82号2单元8层2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诉讼费由王莉蝶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4日,惠民银行与王莉蝶签订了《(人民币资金)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惠民银行按合同约定向王莉蝶发放贷款,贷款期届满后,王莉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惠民银行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王莉蝶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求已发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核惠民银行提交的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人民币资金)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房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意抵押承诺书、《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贷款信息清单及交易账单、委托代理合同、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证据规则要求,能证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前述确认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4日,惠民银行作为贷款人(合同中为乙方),与作为借款人的王莉蝶(合同中为甲方),签订了《(人民币资金)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雅雨村银(营)借字(2015)年第(043)号】,约定的主要内容: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借款月利率7.9‰,借款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该笔借款利率按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固定利率,执行本合同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的,乙方有权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或分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乡下的任一义务的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同日,惠民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与作为抵押人的王莉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雅雨村(营)高抵字(2015)年第(043)号】,约定的主要内容:抵押人自愿以其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健康路房屋为其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20,000元提供担保;抵押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内包括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2015年5月18日,惠民银行向王莉蝶发放贷款200,000元。截止2017年3月30日,王莉蝶尚欠借款本金197,579.61元、利息19,263.87元、罚息24,932.03元。之后,惠民银行为本案诉讼向四川同兴(汉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本院认为,惠民银行与王莉蝶签订的《(人民币资金)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纠纷的处理依据。王莉蝶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抵押担保责任,惠民银行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莉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并自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莉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7,579.61元、违约金10,000元和截止2017年3月30日的利息19,263.87元、罚息24,932.03元,并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人民币资金)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二、王莉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在王莉蝶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时,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就《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雅雨村(营)高抵字(2015)年第(043)号】王莉蝶提供抵押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健康路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依法处置该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范围与《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雅雨村(营)高抵字(2015)年第(043)号】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的合计不得超过3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7元、公告费1,270元,共计6,477元,由王莉蝶负担。此费惠民银行已经缴纳,由王莉蝶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惠民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垚人民陪审员 古德旺人民陪审员 陈雅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漆喜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