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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特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潘启林申请宣告王凤英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启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91民特108号申请人:潘启林,男,195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潘启林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凤英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凤英,女,1956年6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理人:潘福龙,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系王凤英之子。申请人潘启林述称,1.要求宣告申请人的配偶王凤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潘启林为王凤英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王凤英系夫妻关系,王凤英于2008年因突然昏迷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现为盛京医院)住院,后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等多次住院治疗未能康复,诊断为“脑出血、植物人”状态,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至今已经近10年,病情始终未好转,一直由申请人照顾、护理。为方便申请人为王凤英办理日常事务,请求宣告王凤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申请人当庭提供由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医院出具的证明,有医生的亲笔签名,医院盖章确认,并附有王凤英目前状况的照片,证明王凤英因患继发性癫痫病、高血压三级(极高危)、脑出血后遗症等,目前王凤英关节强直无肢体活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大连金普新区栗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的证明,确认王凤英患有脑出血后遗症,关节强直,无思维,无表达能力,处于植物人状态。王凤英的代理人潘福龙对申请人所述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同意宣告王凤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指定潘启林为王凤英监护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启林当庭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王凤英因病目前无肢体活动能力,无语言表达能力,呈植物人状态,符合确认王凤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对申请人的请求宣告王凤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潘启林为王凤英监护人,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凤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潘启林为王凤英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成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