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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红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雪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红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雪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36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红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河沙太路6公里右侧金湖楼。法定代表人:周桂昌,职务:董事。被执行人:李雪丹,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广州红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雪丹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31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岳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