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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松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广州市伟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松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广州市伟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松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袁勇明。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伟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邓无量,职务:总经理。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杨秋玲,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江永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杰,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松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松园业委会”)、广州市伟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三建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侵权关系的认定需审查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侵权行为,二是损害结果,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认定,即松园业委会和伟豪公司是否有占用花都三建公司的车位,占用了多少个车位,占用车位的时间等侵权事实,以及造成花都三建公司损失等损害事实均未作有效认定,而是适用自由裁量权,根据概率来酌情认定,不当。另,本案原松园业委会到2016年6月30日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没有选举成立。而一审收案日期是2017年1月10日,在一审诉讼时原松园业委会任期已终止,其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一审法院将松园业委会列为诉讼主体,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对诉讼主体资格和侵权事实及损害结果等均存在查明事实不清,自由裁量不当等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松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广州市伟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贤君审判员  韩志军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眭 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