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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红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刘远远,马学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顾占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薛伟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勇,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8722641182。负责人:张利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远远,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学宗,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占海,男,1984年5月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住址地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49号。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2247616773。负责人:吴森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伟军,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8号综合楼3楼。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00767910130。负责人:马世彪,经理。上诉人刘红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安阳公司)、刘远远、马学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青铜峡公司)、顾占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白银公司)、薛伟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武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红勇于2017年8月9日以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红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红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红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殷双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