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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康桂与陈素芳、王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康桂,陈素芳,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1执557号申请人:刘康桂,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住衡阳县三湖镇高桥村怀先组*****号。被执行人:陈素芳,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住衡阳县三湖镇光义村小组。被执行人:王明,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三湖镇光义村小组。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康桂与被执行人陈素芳、王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素芳、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素芳、王明在2016年11月25日前履行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5)蒸民二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素芳、王明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素芳、王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康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王新学审判员 李传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