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牛某、冯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3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牛某上诉请求: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66000元和三金。事实和理由:1、我是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经济上没有可以依靠的对象,××,女方借婚姻索取166000元彩礼和1万元三金首饰款,我陷入生活困境。我们双方结婚时间不满1年,女方应当返还彩礼。2、一审时我答辩提出请求,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提供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但一审法院对此要求未审理,判决书中未说明。是遗漏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冯某辩称,1、一审法院未遗漏诉讼请求,在判决中已经明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2、本案不符合返还彩礼及三金的情形。我们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生育一女,不符合返还条件。冯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原、被告离婚;2、生女牛某1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自理,原告享有探视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名牛某1,现随被告生活。原告生女刘某(牛某2)于2014年3月2日到林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垫付医疗费1992.8元;原告生女刘某于2014年3月21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垫付医疗费8597.7元。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曾经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出于让夫妻双方和好的目的考虑,不准原、被告离婚。但之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见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支持。对于原被告生女牛某1的抚养问题,不改变成长环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可进行探视,综合本案案情,酌情由原告承担抚养费45000元。被告要求原告给付为原告生女刘某2垫付的医疗费,对林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和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费用合计10590.5元,因属婚前被告所垫付,原告应予返还。被告其他主张,提供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牛某离婚;二、生女牛某1由被告牛某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45000元,原告享有探视权;三、原告冯某返还被告牛某垫付的医疗费10590.5元;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牛某要求被上诉人冯某返还彩礼及三金,因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上诉人牛某返还彩礼及三金的要求不符合法定返还条件,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牛某称一审法院遗漏其诉讼请求,经查,一审判决书中对其要求未予支持,故对其该项理由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牛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利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