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磊与李永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李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李磊,男,1986年6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李永刚,男,1991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李磊与李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易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