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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景新、杨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玉龙,白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王孝辉,理事长。被执行人:杨玉龙,男,1954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白景新,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景新、杨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标的款54224.0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白景新、杨玉龙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戈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文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