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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梁玉仙、鄂尔多斯市神冶兰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玉仙,鄂尔多斯市神冶兰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765号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财政局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昭日格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杰,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静伟,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梁玉仙,公民身份号码×××,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郎晓峰,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神冶兰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呼吉尔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增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那仁满都拉,爱德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分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玉仙、鄂尔多斯市神冶兰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793元,减半收取41396.5元,由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健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人民陪审员  贾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芮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