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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某 与冯某 、李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冯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徐某与冯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告冯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8月1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并承担一审诉讼费51080元、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共计75207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某、李某名下银行存款752076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史育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