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执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攀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攀化科技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执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钛白路。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法定代表人:张大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0911471元、迟延履行金799067元,合计31710538元,执行费9784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31808379元(含执行费9784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费 强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