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刑初21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2010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于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控盗窃罪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7日以潭检公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家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南平市建阳区一自建房的一楼车库,将被害人雷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心艺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李某某将电动车骑至大路旁边后,又步行返回自建房区域寻找盗窃目标,先后将被害人刘某、黄某1、蔡某、黄某2停在该区域四栋不同民房楼下的四辆电动车推离原处一段距离后,将四辆车上共计四组17个电瓶拆下后盗走。随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所盗电动车运载电瓶离开现场。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所盗电动车上的5个电瓶拆下,连同所盗电瓶共计22个电瓶和一辆电动车车身以人民币820元卖给路过南平市建阳区某大桥附近收废品的黄某3(已行政处罚)。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心艺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89元,被盗的其中三组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230元。事后,被害人刘某、黄某1、黄某2在住所附近找到自己的电动车车身。2017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某桥头棋牌馆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同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电动车电瓶的犯罪事实。另查明,黄某3已退赔被害人雷某1被盗电动车及被害人刘某、黄某1、蔡某、黄某2被盗电动车电瓶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临时行驶证、发立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雷某1、刘某、黄某1、蔡某、黄某2的陈述;证人黄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另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盗窃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某某上述情节认定符合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如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作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