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邹克祥、邓又春等与王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克祥,邓又春,王罗,藁城区亨聚达汽车队,赵建中,辛集市运输六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张艳,程德华,李娇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635号原告:邹克祥(邹武之父),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邓又春(邹武之母),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志敏,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光,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罗,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藁城区亨聚达汽车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世纪街南段。代表人:赵建中。被告:赵建中,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辛集市运输六场,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旧城镇潘家庄村。代表人:李明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代表人:王翔。被告:张艳(程某之妻),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程德华(程某之父),男,194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李娇贵(程某之母),女,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代表人:郁宝玉。原告邹克祥、邓又春与被告王罗、藁城区亨聚达汽车队、赵建中、辛集市运输六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张艳、程德华、李娇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诉争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程某、邹武和李某三人死亡,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蔡甸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罗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被告王罗羁押于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看守所,其刑事责任并未确定,死者李某的亲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死者程某的亲属未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同一事故的死者程某的亲属尚未提起诉讼,为公平保护三名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