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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9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黄圃镇鑫海玻璃工艺厂与袁喜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黄圃镇鑫海玻璃工艺厂,袁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9075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黄圃镇鑫海玻璃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骏业路。投资人:马永驰,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袁喜芬,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关于中山市黄圃镇鑫海玻璃工艺厂与袁喜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山市黄圃镇鑫海玻璃工艺厂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14)中二法执字第410号立案受理后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喜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袁喜芬所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社区文海中路3号凯蓝名都9号楼805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3××24),该房产已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2014)中二法执字第41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续封。本院依法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01100元;并于2016年12月18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由吴嘉琪以666100元的价格买受,得执行款666100元。该笔执行款待分配处理。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待分配的拍卖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90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婧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