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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志玉与陈如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玉,陈如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260号原告:杨志玉,男,生于1946年6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陈如华,男,生于1965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玉诉被告陈如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经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自愿不再继续诉讼,该案就此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玉承担。审判员  夏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晏 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