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志玉与陈如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玉,陈如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260号原告:杨志玉,男,生于1946年6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陈如华,男,生于1965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玉诉被告陈如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经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自愿不再继续诉讼,该案就此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玉承担。审判员 夏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晏 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