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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炳俤、应婷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炳俤,应婷,福州源鸿水产有限公司,丁珊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炳俤,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婷,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福州源鸿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中路1号水产品市场十六号交易楼53号商务区(自贸实验区内)。法定代表人:王国炳。原审被告:丁珊珊,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王炳俤因与被上诉人应婷、原审被告福州源鸿水产有限公司、丁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5民初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炳俤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炳俤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故本案应由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应婷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福州源鸿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中路1号水产品市场十六号交易楼53号商务区(自贸实验区内),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审原告应婷选择向福州源鸿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基于应婷的选择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