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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辖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湄潭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湄潭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辖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号。法定代表人:蒋旭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湄潭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茶海路。法定代表人:任明军,执行董事。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湄潭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民初1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区滩子口广厦城1号,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湄潭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贵州省××县境内,因此,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启飞审 判 员  万 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胜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