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朱学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村民委员会,朱学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369号原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发水,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媚,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学友,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朱学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