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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序顺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序顺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9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序顺,男,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无业。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序顺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序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序顺自2017年年初在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南堡开发区大集上销售特效伟哥、德国魔棒等性药。2017年6月11日10时许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民警查获。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查获的特效伟哥、德国魔棒等20种产品按假药论处。并认为,被告人孙序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序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序顺自2017年年初在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南堡开发区大集上销售特效伟哥、德国魔棒等性药。2017年6月11日10时许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民警查获。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查获的特效伟哥、德国魔棒等20种产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孙序顺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南堡开发区大集摆摊卖东西,摊位上摆的是红红绿绿的小盒子。2、被告人孙序顺的供述审理查明的事实。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证实被查获的特效伟哥、德国魔棒等20种产品按假药论处。4、其他情况有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查获经过、案件相关照片、户籍证明、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序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被告人孙序顺能够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序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孙序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随案移送的特效伟哥、德国魔棒等20种假药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云川审 判 员  张路晗人民陪审员  郑世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