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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超锋、郑小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超锋,郑小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民特32号申请人:郑超锋,男,199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人:郑小雪,女,200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监护人:李素云,女,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人郑超锋、郑小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胥巧英是申请人的母亲。1998年胥巧英与申请人父亲郑红军相识后结婚,1999年生育儿子郑超锋,2001年生育女儿郑小雪。2003年申请人父亲郑红军死亡。此后,胥巧英外出至今未归。期间,申请人及亲属多方打听寻找胥巧英的下落,始终没有音讯。因此,申请人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胥巧英失踪,指定监护人李素云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胥巧英,女,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建设办贺庄村3组,原住河南省郸城县××行政村××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郑超锋、郑小雪的母亲。1998年胥巧英与申请人父亲郑红军相识并结婚,1999年12月3日儿子郑超锋出生,2001年12月9日女儿郑小雪出生,2003年6月郑红军死亡,胥巧英随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胥巧英的所有财产由郑红军的母亲李素云代管,郑超锋、郑小雪由李素云抚养。郸城县公安局胡集派出所、郸城县丁村乡洼吴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胥巧英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申请人郑超锋、郑小雪申请宣告胥巧英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在《检查日报》上发出寻找胥巧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胥巧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胥巧英所在的辖区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胥巧英已经下落不明两年以上,胥巧英的所有财产由郑红军的母亲李素云代管,郑超锋、郑小雪由李素云抚养。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满后,胥巧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郑超锋、郑小雪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母亲胥巧英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胥巧英失踪;指定李素云为失踪人胥巧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来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