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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士华、阳谷东升建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华,阳谷东升建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303号申请人执行人:李士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阳谷东升建业有限公司。代理人:张运栋,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士华与被执行人阳谷东升建业有限公司工资待遇纠纷一案,阳谷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阳劳人仲案字[2017]第7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4月15日被执行人阳谷东升建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鲁15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阳谷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人仲案字[2017]第72号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人仲案字[2017]第7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守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