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5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伟诉赵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赵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040号原告:谢伟。被告:赵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伟诉被告赵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查明,原告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伟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公告费人民币6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仁华审 判 员 周欢林人民陪审员 袁贞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满园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