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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勤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勤,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1119号原告:邵勤,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杰,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邵勤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从2016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20日,被告陈杰向原告邵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3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被告借款后,仅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对借款本金3万元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至今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邵勤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陈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46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1410元,由被告陈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俞 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