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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尹涛申请执赵宸、成都圣城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涛,赵宸,成都圣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尹涛。被执行人赵宸。被执行人成都圣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1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尹涛申请执赵宸、成都圣城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成都天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7480.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赵宸、梅永彬位于成都市郫县安德镇永乐路46号天府上河居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因该房屋有抵押,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雄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