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大连华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省瓦房店监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931号原告:大连华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男,该单位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慈秀红,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李世胜,该单位监狱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元,男,该单位法律顾问。大连华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华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96元,减半收取计3448元,由原告大连华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蓓审判员 高兴利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苍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