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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开原市晟达机械加工厂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总局、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总局有限公司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管道建安工程三标项目部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原市晟达机械加工厂,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管道建安工程三标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31号申请人:开原市晟达机械加工厂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管道建安工程三标项目部申请人开原市晟达机械加工厂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管道建安工程三标项目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帐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金额260万元。申请人开原市晟达机械加工厂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管道建安工程三标项目部的帐户内260万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