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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顺甫与陈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顺甫,陈红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2584号原告:毛顺甫,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光,浦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红卫,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毛顺甫与被告陈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顺甫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红卫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顺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起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购买水晶材料,2015年9月28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35000元,被告亲笔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张,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陈红卫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素有水晶材料的买卖业务往来。2015年9月28日,经结算被告陈红卫尚欠原告货款135000元,并由被告陈红卫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毛顺甫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欠款人:陈红卫2015年9月28号”。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被告陈红卫欠原告毛顺甫货款1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欠条及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陈红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顺甫货款计人民币13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650元,由被告陈红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志远代理审判员  毛晓娟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