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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铁山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铁山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铁山,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现住原籍。2016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铁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文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铁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任铁山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涿州市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家加友加油站前,与行人王某1由西向东过公路时相撞,致使车辆损坏,王某1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任铁山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任铁山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任铁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任铁山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涿州市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家加友加油站前,与行人王某1由西向东过公路时相撞,致使车辆损坏,王某1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任铁山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2016年7月4日任铁山与被害人王某1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王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肆拾壹万元整由被害人亲属起诉任铁山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取,如法院判决数额不足肆拾壹万元,差额部分任铁山不负责承担。除保险公司赔付款外,任铁山另行赔偿被害人王某1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叁拾万元整,被害人王某1亲属对任铁山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任铁山的供述,证实其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有行驶证。2016年6月29日21时20分许,其驾驶冀F×××××小型轿车从东仙坡热电厂下班回义和庄乡白庄村,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家加友加油站前时,与一个由西向东过公路的行人相撞,其车头与行人的左侧接触,致使车辆损坏,造成事故,对方受伤。事故后现场很多人围观,其车滑行到马路东侧,下车后看到被撞的工友来了很多人,因怕挨打,就一边走一边用其187××××3842手机报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和122报警台说其回热电厂等民警,让民警到了联系其。当日22时左右民警在其厂子的办公室找到其,给其做了酒精检测。对涿公交认字【2016】第001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案发时其血液乙醇含量检测为0mg/100ml的结论无异议。对王某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无异议。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1是夫妻关系。对涿公交认字【2016】第001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任铁山的酒精检测报告无异议。对死者王某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无异议。3、涿公交认字(2016)第001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任铁山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7张,证实肇事现场在107国道家加友加油站前,现场死亡一人,肇事车辆冀F×××××在现场,肇事司机任铁山在现场。5、道路条件鉴定表,证实道路状况及视距良好,无障碍物及其他因素。6、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证实冀F×××××车辆前挡风玻璃破损,前机盖中部变形,前鬼脸损坏,前机盖向后变形40cm。7、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书,证实冀F×××××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行驶速度约105公里/小时。8、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证实冀F×××××车辆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良好,其他安全设备齐备。9、被告人任铁山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10、被害人王某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王某1的身份。11、任铁山驾驶人信息查询及冀F×××××车辆信息查询,证实任铁山准驾车型为C1,驾驶人状态正常,冀F×××××车辆所有人为王某2,车辆状态正常。12、王某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冀涿)鉴(法医)字【2016】0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尸体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1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多脏器严重损伤于2016年6月29日21时20分死亡,户籍已注销。13、任铁山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270号,证实经鉴定,事故发生后经检测,任铁山、王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均为0mg/100ml。14、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户籍证明信,河北省威县候贯镇杨长屯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王某1及其相关亲属身份。15、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2016年7月4日任铁山与被害人王某1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王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肆拾壹万元整由被害人亲属起诉任铁山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取,如法院判决数额不足肆拾壹万元,差额部分任铁山不负责承担。除保险公司赔付款外,任铁山另行赔偿被害人王某1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叁拾万元整,被害人王某1亲属对任铁山出具谅解书。16、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科情况说明,证实通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系统查询,未查询到任铁山有违法犯罪记录。17、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截图照片,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科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任铁山手机截图,查找到其2016年6月29日21时38分用手机(号码187××××3842)拨打了报警电话。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铁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铁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裴 燕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