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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迟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32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中,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张 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