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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田某2、田某1等与石志勇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2,田某1,方友荣,石志勇,石小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070号原告:田某2。原告:田某1。法定代理人:田某2。原告:方友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2。被告:石志勇。被告:石小亮。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胡耀武,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杰,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开,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某2、田某1、方友荣诉被告石志勇、石小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田某2、田某1、方友荣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2、田某1、方友荣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石志勇、石小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2、田某1、方友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田某2、田某1、方友荣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人民陪审员  郭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