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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斌、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肖斌,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劲松,何朝辉,蔡汉芬,肖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282号之一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周楠,董事长。被告:肖斌,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28号(平安苑二期)3单元2层3室。法定代表人:蔡汉芬,总经理。被告:梁劲松,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何朝辉,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告:蔡汉芬,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肖春雷,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肖斌、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梁劲松、被告何朝辉、被告蔡汉芬、被告肖春雷既不能依法向其直接送到诉讼文书,亦不能采取委托、留置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需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祝 宏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士杰书 记 员 夏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