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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左强与重庆讯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790号原告:胡左强,男,汉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讯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运动街51号。法定代表人:杨明洪。原告胡左强与被告重庆讯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胡左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左强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左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左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