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61号胡廷权、蒋仕清、胡琳、张登会与牟安发、开远市鑫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蒋某某,胡某,张某某,牟某某,开远市鑫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6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生于1943年7月23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麻栗坡县。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生于1945年9月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麻栗坡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生于1972年6月29日(系胡某某、蒋某某儿媳)。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生于1985年7月17日,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文山市。申请执行人胡某,女,生于1987年9月2日,汉族,个体供商户,住云南省麻栗坡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72年6月1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云南省麻栗坡县。被执行人牟某某,男,生于1966年10月16日,汉族,农业职业,住云南省广南县。被执行人开远市鑫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在地云南省开远市昆河公路旁。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蒋某某、胡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牟某某、开远市鑫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牟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蒋某某、胡某、张某某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牟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蒋某某、胡某、张某某现金92000.00元,余款109420.48元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蒋某某、胡某、张某某自愿放弃执行。2017年8月10日被执行人牟某某已将案件款920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2921.00元交到法院,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光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