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宋德与程焕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程焕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365号原告:宋德,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洋,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焕民,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原告宋德与被告程焕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宋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宋德负担。审判员 徐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