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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蒋红亮、钟海等与江西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亮,钟海,严剑,江西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272号原告:蒋红亮,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钟海,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严剑,男,1988年12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江西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28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9027643E。法定代表人:马宇靖,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亮、钟海、严剑与被告江西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方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三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红亮、钟海、严剑撤回对被告江西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蒋红亮、钟海、严剑共同承担。审 判 长  周军华人民陪审员  张苏莲人民陪审员  陈仕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温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