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尹娜与黄毅、黄小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娜,黄毅,黄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尹娜,女。被执行人黄毅,男。被执行人黄小琴,女。上述申请执行人尹娜与被执行人黄毅、黄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天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于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6173元,受理费555元,执行费665元,以上共计为3739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毅、黄小琴的银行存款37393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