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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园林绿化局诉长春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园林绿化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园林绿化局,长春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4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园林绿化局,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宏,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浩然,该局绿化监察大队科长。委托代理人冷保亭,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春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林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宿梦远,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长春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湖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园林绿化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市园林绿化局称:对被执行人嘉湖房地产公司违反圈占绿地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长园执罚字[2016]9号长春市园林绿化局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嘉湖房地产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嘉湖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万科柏翠园规划图中注明:“现状工厂南侧门前区域作为绿化用地,不得封闭,对外开放”。被执行人嘉湖房地产公司将该绿化用地用铁丝网圈占。申请执行人市园林绿化局根据举报,经调查,被执行人嘉湖房地产公司圈占绿地行为未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违反了《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市园林绿化局于2015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嘉湖房地产公司作出朝阳执改字[2015]第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嘉湖房地产公司3日内自行清理圈占围栏,恢复绿地原状。被执行人嘉湖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市园林绿化局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嘉湖房地产公司处罚如下:1、恢复绿地。责令嘉湖房地产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拆除圈占绿地铁丝网,恢复绿地原状。2、罚款。处以人民币叁仟元罚款。被执行人嘉湖房地产公司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嘉湖房地产公司围圈绿地的行为违反了《长春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市园林绿化局依据《长春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作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园林绿化局对被执行人长春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长园执罚字[2016]9号长春市园林绿化局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颖审 判 员  赵晶华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