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成与淮安好又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淮安好又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504号原告:杨成,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淮安好又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澜北路3号总部经济园区26号楼304室。法定代表人:陶杰。本院在审理杨成与淮安好又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杨成负担。审判员 殷东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佳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