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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2刑初27号公诉机关天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住大同市经济开发区蔚洲疃小区***号。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28日因在逃被内蒙古磴口县公安局抓获,次日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2017年4月10日被天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天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斌、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白某某,蔡某(另案处理)及吴某租用昝某(已判刑)的轿车来到天镇县城欲寻找目标实施诈骗,蔡某、白某某及吴某各自扮演买药人、医院科长及财政局领导,当在县城东门外选定跑出租车的被害人张某某作为目标时,白某某同伙以购买药水缺钱为由,要求张某某垫付10000元,并许以张某某8000元好处费、饭费,骗得张某某10000元现金。诈骗得手后白某某同伙乘昝某轿车逃匿。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同案犯昝某的供述、被告人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史雪峰审 判 员  李振华人民陪审员  赵焕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玉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