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0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年木措与杨银环、曹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
法院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尔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木措,杨银环,曹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01民初112号原告:年木措,男,1962年5月6日出生,藏族,现住马尔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扎斯满,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藏族,现住马尔康市。被告:杨银环,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曹玉华,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飞,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第一被告杨银环、第二被告曹玉华共同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兵,四川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年木措与被告杨银环、曹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董 芸审 判 员 韩兴美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孟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