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272号原告刘某某,女,村民。被告陈某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