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272号原告刘某某,女,村民。被告陈某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