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南胜与琚书德、占银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南胜,琚书德,占银华,琚锦绣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204号原告:李南胜,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琚书德,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占银华,女,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系被告1妻子。第三人:琚锦绣,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系原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南胜诉被告琚书德、占银华,第三人琚锦绣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南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南胜负担。审判长 吴跃辉审判员 胡红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