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行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何文鹏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96行终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文鹏,男,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上诉人何文鹏因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行初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文鹏上诉称:焦作惠亿家超市有限公司将问题粉丝食品销售给其,焦作惠亿家超市有限公司是违法行为实施者,其是违法行为受害者,焦作惠亿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问题粉丝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保护其合法权益,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一审认为其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孟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何文鹏提供的举报线索,经调查依法对焦作惠亿家超市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与何文鹏不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东杰审判员 董 慧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