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傲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银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傲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银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2252号原告:上海傲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朱耀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婧,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羽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傲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傲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傲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45.27元由原告上海傲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沈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轩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