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邓海华诉被告邓俊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华,邓俊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188号原告:邓海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华,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军,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俊平原告邓海华诉被告邓俊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邓海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与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邓海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海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邓海华负担。审 判 长 谢小兰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慧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