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金庆与孙保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庆,孙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孙金庆,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孙保峰,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申请执行人孙金庆申请执行孙保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金庆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