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9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柳娟、张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娟,张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柳娟,女,汉族,1988年8月13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张敢,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赣0429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敢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娟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敢存款4090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