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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荣县国土资源局与邹定光非法占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荣县国土资源局,邹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321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光明路***号。法定代表人:钟沛峰,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平,荣县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漆云飞,荣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邹定光,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荣县人。申请执行人荣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邹定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荣国土资罚[2017]8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荣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邹定光非法占地、未经批准修建房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荣县国土资源局对邹定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荣国土资罚[2017]8号)。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何巧俐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馨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