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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长青申请执行魏太安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青,魏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658号申请执行人:王长青,男,194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柴库村幸福街***号。被执行人:魏太安,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三家庄村东西大街**号。申请执行人王长青申请被执行人魏太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506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王长青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裁定如下: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506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魏太安收到本裁定三日内履行(2017)豫0506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逾期则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志翔 更多数据: